●龙敏飞
工信部最近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其他信息窗口时,应向用户提供关闭或退出窗口的明显标志。用户关闭或退出窗口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弹出相同内容的窗口。网络服务商如果违规弹窗,最高可罚10万。
3Q大战时,我们每天都被裹挟着要求做“一个艰难的决定”。那样的互联网生活,我们不想过了,这样的背景下,规范网络生活,创造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其实是我们每个人都殷殷期盼的梦想。工信部新规定虽然还只是在征求意见,但我们无疑看到了他们的努力与姿态,这对网民而言,可以算是一件喜事。
当然,新规定仍有细节可以探讨。对于违规广告,最高可罚10万,对商家和一些商业网站而言,这样的数目不太可能起到任何震慑作用。要知道,能够多次被弹窗的广告,绝不可能是一些小打小闹的广告,毕竟,偌大的一个网站,选择那么一两个弹窗,那这个广告的客户,其经济实力必然不俗。君不见,一些经济实力不俗的企业,明星稍微代言就是上百万,偶尔的广告投入也可能上千万,这样的背景下,10万能起到什么作用?这不是在跟他们玩“过家家”吗?
更何况,弹窗最高可罚10万还会给人造成一种误解,这更像是用10万元去买弹窗广告,因为罚款了,便有点名正言顺的意味,再不弹窗,倒有点对不起自己的意味,换言之,罚款意识下,更似在制造“恶俗广告”。
其实,真要想遏制住恶俗广告,同时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对一些违规操作者的停业整顿是有必要的,这也是最行之有效的处罚,因为谁都不会拿自己的前途与命运开玩笑,对一个企业而言,这样的意识更甚。如果只是罚款,即便治标了,也很难治本。更何况,最大的可能还是,连标也治不了,反而会诞生更多名正言顺的“弹窗广告”,不可不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