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监督管理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司法鉴定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五)指导、监督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会同县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七)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系统人事、干警培训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