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打拐”后 我们该做什么
今年1月25日,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在微博上发起“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希望借网络(天府星空提供专业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与网友在线交流谈及此事时说:“我在网上注意这个问题已经很久了”,并表示最近已责成民政部会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综合措施,加大对流浪儿童的救助。 对话嘉宾: 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秦希燕(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葛均波(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内科主任) 热点回放 一封来自被拐儿童父母的求援信,让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知名学者于建嵘在微博上发起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随着韩红、濮存昕等社会名人的加入,这一行动成了2011年春节期间最热门的话题。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行为、救助流浪乞讨儿童到关注儿童保护及福利,由“微博打拐”引发的议题不断延伸。 3月2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召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调研会,研究分析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方式、特点、成因以及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措施。今年全国“两会”,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结合目前国内儿童保护的现状和实际,就如何从制度上破解“流浪儿童”、“乞丐儿童”的出现,准备向大会提出相关的议案和提案。 文汇报:“微博打拐”通过网友零碎、非专业的行动,与公安部门、媒体等力量结合在一起,通过道德与法律的联合为兔年春节涂抹了一层人文的亮色。但随着越来越多童丐的生活真相暴露在公众面前,我们开始担心,疾风骤雨的解救行动究竟能对这些困境儿童的生活带来怎样的改变。 秦希燕:我也有同样的担心。7年前,媒体曾报道宫小村拐卖残疾儿童外出乞讨的新闻。当时报道一出,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打拐运动。可随着媒体热点和关注点转移,宫小村淡出舆论视野后,运动式打拐很快乏力,热度迅速归零。当下的打拐行动,是在微博上发起并由媒体推动的,很容易像以往一样,在浮躁的热点转换中迅速冷却。要避免这种现象,打拐需要减少对媒体推动的依赖。报道后,媒体已经完成了使命,需要其他社会力量制度性地介入,包括立法部门的立法、执法部门的执法,以及其他部门合力共同铲除拐卖残疾儿童乞讨的社会土壤。 葛均波:恐怕问题还不仅限于能否“彻底铲除”。我注意到有报道说,有的地方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将拐卖儿童成功解救出,却遭遇了无处安置的尴尬。目前,公安机关对被解救出的乞讨儿童的通常做法是检测其DNA后送回亲生父母处,如无法找到亲生父母,则送到当地的儿童福利院。可当下的现实是:越来越多的儿童被解救了,原有的儿童福利机构却没有能力接纳安置如此多的儿童,这需要政府对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增大投入扩充容量。 文汇报:即便是回到家的乞讨儿童面前,恐怕仍是一个摆脱不掉的贫困未来。如果不能改变这样的现象,他们还会继续外出乞讨。 秦希燕:儿童权益的保障,不能靠运动式地抓人遣送了事。健全对被解救儿童的保障制度,才是打拐更深层的问题。我国早在1991年制订、2006年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这部法律中并未明确行政机关的打拐责任。城市户籍地执法机关应该对乞讨儿童及时采取强制保护措施。如果在本辖区内出现拐卖儿童的犯罪现象,应追究户籍管理机关和城市管理机关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拐卖、诱骗儿童从事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立案、及时打击,对拐卖儿童乞讨、流浪打击不力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周洪宇:困境儿童的背后,往往是家庭功能的失灵。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对他们进行“国家保护”。 很多国家和地区将儿童权利置于所有社会问题之首。在最近半个世纪,英国、日本、瑞典、挪威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先后出台了儿童福利专门法案。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阐述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内容,但在操作中有不少漏洞。以《刑法》为例,第262条明确了拐骗儿童及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为犯罪。可据公安部统计,流浪乞讨儿童中80%以上是由亲属、同乡携带“自愿乞讨”的。儿童乞讨的控制者们在遭遇警察询问和志愿者救助查询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可以拿出“亲属证明”、“同乡证明”、“大队证明”。而一旦儿童乞讨有合法合情的可能,人贩子就会乘虚而入。因此,要制止流浪儿童行乞,必须修改《刑法》,明确禁止儿童行乞,并调整对于虐童行为的量刑尺度。 另一个问题,儿童保护工作尤其是人身保护目前主要靠公安部门,但公安部门不是专司儿童保护的机构,况且有着“不告不理”的行政逻辑。共青团和妇联虽然有保护儿童的职责,但都不具有行政权力。 文汇报:但就目前国内的现状来看,短时间内建立一套完整的国家儿童福利保护体系难度相当之高。 周洪宇:有一条在不少国家尝试过的路径:从法律层面确立“困境儿童的监护权转移”原则,并且成立相应的国家保护机构。早在1909年,美国就在联邦政府内设立了“儿童局”;日本有“儿童和家庭局”;印度则在1985年成立了“妇女与儿童发展司”。要实施有效的儿童保护,必须尽快成立专职的儿童保护机构。鉴于社会上对打击拐卖儿童残害儿童犯罪的强烈呼吁,建议将公安部刑侦局打击拐卖儿童办公室设立为独立的儿童保护办公室,在主管虐待、遗弃、伤害儿童等侵害儿童权利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同时,积极介入儿童保护的各个环节,包括处理儿童权益侵害举报,儿童干预解救,案件调查取证等。 建议加强民政部儿童服务功能,扩大现有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将受到暴力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监护人不明的流浪儿童包含在内。当儿童受到暴力侵害、家长不能提供有效监护或不适合提供监护的时候,为儿童提供临时性监护,相关费用经由国家财政解决。在条件成熟时,将民政部的儿童福利处升格为儿童福利司,成为儿童保护的统辖行政机构,对分散在共青团、妇联、儿童工作委员会等部门中的儿童服务职能进行协调,与公安部的儿童保护办公室相互配合,对全国儿童福利事业进行统一管理。总之,要明确政府在儿童福利上的主体地位和主导性原则,加快我国由补缺型儿童福利制度向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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