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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批及备案程序资料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6-19    阅读:3620次

专项审批及备案程序资料
设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号令)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开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公司概况:公司组织机构及经营业务情况介绍。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五)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等。
(六)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及各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七)四项规章制度。
  1、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版主的个人材料报通信管理局备案。
  2、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方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3、规则张贴制度:(1)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新闻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链接到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   (2)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做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4、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
(八)申请单位对原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
(九)开办的BBS栏目如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文件。
(十)已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程序和期限: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时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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