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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辩VIE:从出生之日起就带着原罪

作者:http://www.sina.com.cn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08    阅读:345次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李丽 胡中彬 王芳 监管VIE的各种消息频出,亦真亦假,人心惶惶。而对于VIE本身,众人亦褒贬不一,亦有人过河拆桥、落井下石。

  有人认为VIE是天使,解决了在当时情况下公司境外上市的结构问题,也有人认为VIE是魔鬼,本身就为了规避监管而生,从出生起就带着原罪。

  无论对于那些已经通过VIE模式上市,还是即将要用VIE模式去境外上市的企业,这些问题十足关键:VIE到底要走向何方,如何才能更加完善,使得各种利益方都能有一个圆满的结局?

  本报邀请了北极光创投创始合伙人邓锋、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华南区主管合伙人蔡伟荣、正略钧策管理咨询公司合伙人吕谋笃、美迈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合伙人李强、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宝峰对这一话题发表看法。

  经济观察报:如何看最近备受关注的VIE模式问题?

  邓峰:VIE的出现和存在有着特定的历史原因,虽然政策上对一些合资企业的审批表面看是没有问题的,但实际上合资企业审批手续需要很长时间,导致了在投资和上市时的种种约束,VIE是不得已的产物。

  从过去十余年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来看,没有VIE就没有中国的互联网行业,VIE解决了互联网行业里许多创新型企业融资难和上市难的问题,并且从十多年的现实来看VIE也并没有威胁到国家安全。我想,如果非要说VIE对错,那是否需要先为互联网行业过去十年发展下个对或错的定论?

  李强:我觉得VIE问题的实质,应该不是国家安全,而是中国最成功的三四十个互联网公司,中国的投资者没有机会去投资。中国公司融资呈现两极化,要么去国外上市,要么在国内上市。

  李宝峰:VIE是为了规避监管当局的一些想法,监管当局想这些企业在国内上市,这些企业还是很不错的,所以监管当局想把这些企业留在国内。当时这些企业在国内的资本市场上,无法找到相匹配的方向,所以就去海外上市,而且他们也成功了。

  经济观察报:VIE会走向何方?

  蔡伟荣:虽然VIE有争议,但是我觉得这是一个合理的做法。VIE是因为有需求才会产生,有些企业需要资金,但是本身不符合在境内上市的条件,VIE就这么产生出来。如果政府管得太死,就没有灵活性,政策太严格也不是一件好事。在没想到好方法之前,就可以用VIE方式,政府有监管,同时也解决了企业融资的问题,这不就是很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嘛。

  邓峰:我认为监管层的战略思维要正确,要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推动互联网行业发展角度考虑VIE问题的本质,目前来看,人民币基金很难投早期的项目,互联网行业中的中小企业需要外资基金的支持。

  李强: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借鉴香港和印度的经验,对自身的资本市场进行改革,让境内和境外投资者(特别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来分享对这些公司的投资。这是解决VIE模式争议的一个好方法。

  吕笃谋:VIE必然会存在,中国政府最终会承认它的合理性。VIE当时回避的是外资准入以及上市平台的问题,外资限制政府可以放开。上市的规则可以进行调整,解决平台合法性问题。不会直接封杀,因为风险太大,谁都承担不起这种风险。

  经济观察报:VIE是否违法?

  蔡伟荣:VIE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因为它是按照法律上的精神来做,是用股权还是用合同,这只是法规的管理,本身而言,它也是法律效力的。

  李强:我不认同VIE违法的说法,这掩盖了问题的实质。VIE结构的核心是一个很复杂的合同安排,这个合同是我国法律下存在的合同,是否会被尊重将考验我国法治体系。我认为这样的合同应该被尊重。这么多年都没有人提出挑战,现在突然有人提出VIE存在问题,我觉得问题的本质就是中国的投资者没有机会来投资这些公司。VIE模式本身并不违法,关键是VIE结构下的合同安排,要具体来研究这些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是否反映一个合法的商业目的,而且是依据法律来写的。

  李宝峰:我不认为这是一个违法的行为,我觉得更多的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很多公司在全球选择上市地,但是因为我国政策的限制,所以就选择在海外上市,在制度、法律上有些障碍,制度上、法律上有一些接口,有些企业就利用了这些接口,创制了一种模式,这就是VIE。

  有人提出VIE模式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合同法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下的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在哪里上市,是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我们已经定位了我们是市场经济,我们就应该保护合法的交易行为,合同法是为了保护交易,而不是阻碍交易。

  经济观察报:如何完善VIE模式,使之更能满足各方面的利益和需要?

  李强:有关合同的问题,都是技术性的问题,都可以解决,最难解决的问题依旧是本质的问题,我们的政府应该想出一个办法,怎么以这个争议为契机,通过一些试点,学习香港和印度,让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都有机会来投资这些公司。

  李宝峰:如何完善VIE,首先是上市标准的选择。如果监管当局希望互联网公司在国内上市,不要走VIE模式,是不是可以对这些公司提供一个上市的平台?

  国内的市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包括在香港、新加坡、美国上市,国内通过75号文、10号文都已经把这条路堵得很死了。正因为这些,所以这些公司就想办法绕过这些监管。VIE产生的土壤,它现在发展的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都需要我们从制度的设计,以及跟国际市场接轨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

  吕谋笃:中国管理市场是稳定现状的基础上需找一些改善的办法,未来也会这样做。在中国的资本市场,要在中国上市,要符合中国的上市规则,如果现在互联网的公司,老是烧钱,老是不盈利,这就不符合中国的上市规则,这就与中国的上市平台不对接,这种情况下,只能中国的上市平台开一个口子,但这是很难的问题。

  有人说可以在中国市场进行试点,这不可行。如果要进行改革,这就是要伤筋动骨的。如果要解决互联网的过渡问题,要动现在我们证券行业的规矩,不是想象那么简单的问题。

  解决VIE的合法性问题,政府直接出台政策界定VIE合法,列一个目录不就能解决了,这种方法各个方面的利益都不伤害。不能把这条路堵死。

  经济观察报:VIE模式到底存在哪些问题,让它如此饱受争议?

  蔡伟荣:讲到税收方面,因为VIE结构的公司有两个主体,一个是经营主体,还有一个利润主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把经营主体的利润转移到利润主体,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转移税款。在税务这方面VIE架构一般会有转移税务定价的问题,同时很容易多重征税。如果没有VIE架构,就根本没有这方面的问题。还有一点,在国内的VIE公司赚了钱怎么发给境外的公司,这个也是要考虑的点。

  李宝峰:现在提出VIE与几个因素有关,一是部分中国企业造假,特别是一些采用VIE模式的企业给中国形象造成了损害;二是VIE方式本身存在缺陷和漏洞,其实它的资产、利润通过协议方式转移,这个产权本身就是不完整的,我们说的产权主要有四方面: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这种方式下,主体的经营主体在国内,通过协议的方式转移到境外的壳公司里面,而壳公司并不是生产经营的主体,经营主体与利润主体是分开的,完全靠协议的方式维系。有些公司就撕毁了这个协议,这就带来了法律上的风险:投资者与境内的公司进行合作时就会想,公司的利润都已经转移了,这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如果国内的政策发生变化,经营主体出现了变化,而利润主体就会灰飞烟灭。

  还有就是税收的问题,境内公司把利润都转移了之后,税收该怎么申报?我们现在实行不可自由兑换的外汇管制制度,VIE事实上是在规避这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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