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薇) 因被批评“乱收费”、“乱组织”、“乱颁奖”,澳门电影节组织方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告上法院,索赔11万元。昨天,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单位分别为北京中经网联合信息咨询中心、新闻报社、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大河报》所属的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起诉称,去年1月6日至7日期间,以上被告分别刊登一篇名为《澳门电影节组织混乱涉嫌卖奖》的文章。文中用“三宗罪”等词汇,指责电影节对参展剧组乱收费,乱颁奖,组织混乱,只组织比赛,不组织看片,结果有黑幕,甚至涉嫌卖奖等,对电影节进行诽谤,给其名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起诉要求被告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1万元损失。
昨天,4被告都承认刊登或转载过涉案文章,但均否认侵权。有被告还对原告的诉讼资格提出质疑,认为涉案文章并没有涉及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
《大河报》所属的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表示,该报确实发表了抨击澳门电影节的报道,但该报道是根据参加澳门电影节亲历者的博客及参与者的陈述,且大陆的所有媒体都一边倒地对澳门电影节进行了负面报道,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些内容是不属实的。因此,他们认为涉案报道是客观事实。
新闻报社也认为,不能因为对澳门电影节进行负面报道就认为是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认为这是对新闻自由的扼杀。
百度则认为,百度是搜索引擎,不是新闻网站,其转载是通过搜索引擎自动抓取及更新的,不同于新闻网站的转载。原告起诉时,他们基于对诉讼谨慎的态度及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将涉案文章从网站上删除。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互联网转载文章,只要不是故意,并且在对方提出投诉后主动移除,即不存在侵权责任。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