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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抢劫枪杀富商两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作者:http://www.sina.com.cn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01-26    阅读:550次

  江西德安三名劫犯持枪抢劫本地富商,在劫取银行卡及密码后将富商杀人灭口。今天,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建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超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锐、刘建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6098元;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陈锐让被告人陈超帮其购买枪支,2010年元宵节前后,被告人陈超将梅秀勇(另案处理)让其保管的一支仿六四手枪和五发子弹以一万元价格卖给陈锐,陈锐将该枪和子弹交给被告人刘建安保管。2010年5、6月份,被告人陈锐纠集被告人刘建安、陈超密谋抢劫本地富商,若是相识的人就杀人灭口。201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陈超开车和陈锐、刘建安在德安县街上寻找合适的人绑架搞钱,被告人陈锐发现了被害人杨裕旺的车子,陈锐知道杨裕旺很有钱,就提议绑杨裕旺搞钱,刘建安和陈超表示同意。

  2010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锐和刘建安驾车接上被告人陈超并携带枪支、匕首、鞋带、胶带、帽子等作案工具,开车寻找被害人杨裕旺,后看见杨裕旺的车子在前面,即尾随其后。在马路上,趁杨裕旺下车之机,陈锐、刘建安强行将杨拖上车,途中,陈锐换下陈超自己开车,刘建安、陈超用胶带捆绑杨双手,将其押在车后排坐的中间,在此期间,刘建安从杨随身携带的提包中搜出现金12200元及银行卡七张。

  被害人杨裕旺为保性命,说出银行卡密码。陈锐、刘建安将杨带至银行核对劫取到的银行卡密码。确认密码正确的有三张,其中九江银行卡中有存款71450.50元、农业银行卡中有存款1587.96元、信用联社卡中有存款45621.51元。陈锐暗中从九江银行卡上取出2000元现金藏在身上。随后二被告人按事先商量好的,认识的人就杀死灭口。刘建安趁杨不备,用鞋带从后面勒住杨的脖子,陈锐在前面按住被害人的头,二被告人各抓住鞋带的一端直至将杨勒到不能动弹,将杨拖下车后,陈锐发现被害人还在呼气,即告知刘建安被害人还没有死,刘建安即持枪朝被害人头部开了一枪,然后二人将被害人尸体推下大堤。

  二被告人返回九江银行取出17500元。7月14日,陈锐、刘建安到南昌从杨信用卡内分别取出17000元、1500元。

  7月14日,三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杨裕旺符合枪弹损伤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锐、陈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售、购买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刘建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陈锐、刘建安、陈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持枪劫取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劫取财物后,被告人陈锐、刘建安又将被害人杀害灭口,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陈超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陈超在抢劫过程中,其作用相对被告人陈锐、刘建安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锐、刘建安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应当赔偿。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锐、刘建安、陈超口头表示不服,要求提起上诉。(沈双武 张志伟)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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